? ? ? ?潘某、華某與2016年4月16日與康某簽訂林地經營權轉讓合同,康某承包后將林地逐漸采伐,現只剩排洪渠南面的3-4行。隨后,潘某、華某將康某告上法庭。
? ? ? ?2021年11月21日,原告潘文付、華佳奎與2016年4月16日與被告簽訂林地經營權轉讓合同?,F有關當事人就當時簽訂合同時涉案林地是否有成活的樹木認識不一致,由此原告訴至新源縣人民法院,新源縣人民法院特委托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林地是否有2011年種植的楊樹進行鑒定。
? ? ? ?該公司接收委托后,于2021年11月24日指派鑒定人員二人鑒定組前往該地區,并到現場進行勘驗及調查。經現場勘驗調查發現,該林地位于218國道南面,整個林地目前呈耕地狀態,僅在林地北面的排洪渠兩側各有一行粗細不等的楊樹,目測楊樹直徑大多數在10-15厘米,這些樹里有些呈叢狀生長。20厘米以上的樹木較少;渠邊堆積著許多采伐后挖出的陳舊樹根。
? ? ? ?申請人安排工人采伐了二株生長較好的楊樹,從伐斷的樹樁斷面檢查這二株樹的年輪,這二株樹的年輪均為13道。樹木每生長一年就會增加一道年輪。這二株樹的年輪均為13道,說明這二株樹已經生長了13年,減去在苗圃生長的1-2年,那么應該定植了11年(11個生長季)左右。由此推算,這二株樹的定植年限是2011年左右。
? ? ? ?最終經鑒定該林地有2011年種植的楊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