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資源是極為重要的國家資源,在對自治區生態建設及氣候調解等方面提供重要作用,不僅能防風固沙、涵養水源、凈化空氣、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旅游觀光資源。2019年至2021年間,烏魯木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未向縣級以上林業部門報備的情況下,擅自將原有林地圈為己用,用于房地產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渣土等工程廢料隨意堆放,將原有林地改建成房產項目道路、綠化帶等,涉嫌改變原有林地用途。
2021年10月,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園林管理局為查明烏魯木齊某房產開發公司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真相,委托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對涉案地塊的性質、面積進行技術鑒定。
該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1年10月10日指派鑒定人員李根才、張麗偉二人組成鑒定組,與水磨溝區園林管理局工作人員共同對涉案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及調查。鑒定人員到達現場后,經專業測量后發現,涉案地塊面積共計47.8315畝(合31888平方米),其中房地產建設項目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占地面積共計:47.817畝(合31878平方米);其余0.0145畝(合10平方米)為未占用林地。
擅自改變林地用是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本來就嚴重不足的森林資源構成巨大威脅,同時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針對類似案件,新疆釜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介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對當事人作出具體處罰前,必須確定當事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具體面積,及當事人擅自改變用途林地地類,最終根據罰則內容作出處罰決定。